【民眾新聞葉柏成新北報導】新北市勞工局今〈22〉日於114年春節連假前夕表示,農曆除夕、初一至初三(1月28日至31日)為法定休假日,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,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;至於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,應依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給付加倍或延長工時工資。此外,為避免連續假期影響發薪期程,建議事業單位應提前安排,避免延遲發薪,違法受罰。
勞工局陳瑞嘉說明,以人事總處公布之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例,114年春節連假期間為1月25日至2月2日。若事業單位使勞工於連假期間出勤,工資計算標準如下:
一、1月25日、27日(與2月8日調移)及2月1日為休息日,當日出勤前2小時內,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⅓倍,出勤第3至8小時者,每小時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⅔倍。
二、1月26日及2月2日為例假日,除非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且經雇主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,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。
三、1月28日至31日(除夕至初三)為法定休假日,雇主除了照給當日工資外,
他強調,若事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,依勞動基準法可處2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的罰鍰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,呼籲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,以免觸法受罰。